Tuesday, August 16, 2011

中廉價組屋停車位能賣?‧土地局地方政府:不協調肇問題

2011-08-16 14:52
  • 李凱:土地局需與地方政府協調,規定發展商呈圖測時,事先闡明空間分類。(圖:星洲日報)


近年興建的廉價及中廉價組屋停車位到底可不可以賣?(檔案照)(圖:星洲日報)

(檳城)廉價及中廉價組屋的停車場到底可不可以賣?

目前檳城的廉價及中廉價組屋內,再也難找到“先到先停”的免費停車位;很多發展商把這些空間規劃出售,因此出現了平均7萬5千令吉的中廉價單位漲至13萬令吉的現象。

姑且不談有些發展商“威逼”獲中廉價屋者購買停車位及提昇配套的問題;先談發展商到底有沒有權利出售廉價及中廉價組屋的停車位?

問題出現在政策上。

“先到先停”停車位不可賣

熟悉房屋法令的執業律師李凱受訪時告訴《大北馬》,房屋發展內容通常分為三大部份,即Parcel(單位)、AccessoryParcel(附屬單位)及Common Property(公共資產)。

“先到先停”的停車場是公共資產,經規劃後出售的停車位則是附屬單位;前者不可售賣,後者可以,而且買主的分層地契上會有註明他擁有此附屬單位。

地方政府只鑒定有無停車位

李凱說,政府規定發展商,每建100單位廉價組屋,就需提供50個停車位;每建100單位中價屋,就得提供75個停車位。不過,當發展商呈發展圖測時,地方政府只負責鑒定有沒有停車位;不決定該停車位屬於公共資產或附屬單位。

“決定的權力在土地局手上,而且土地局是在發展商申請分層地契時才決定,問題就出現在這裡。”

李凱說,土地局和地方政府在這方面的不協調,導致很多高樓管理問題。不只是公寓,商業單位也面對相似問題;不只是停車位,公寓民眾會堂、樓頂空間也出現了被發展商出售或出租的情況。

“甚至出現了某公寓的七百多個停車位,全附屬在一個公寓單位業主名下的問題。為何土地局會批准該業主擁有七百多個停車位?”

禁售停車位需立法闡明
2造協調可解決問題

李凱認為,若這些停車位不被允許出售,政府就需立法闡明;其實只要地方政府和土地局協調,也可解決此問題。

“民宅單位的停車位很容易處理,就只分為公共資產和附屬單位兩種。不過,土地局需和地方政府協調,要發展商呈圖測時,先闡明停車位屬於哪一類。”

“或是發展商若不先到土地局進行空間分類,政府就不發入住准證。”

他說,目前的房屋買賣合約內只闡明“圖測已獲准”、“已獲策劃准證”,但並沒有告訴消費者空間的分類。

獲入伙證就頒分層地契
政府應學新加坡做法

李凱呼吁政府學習新加坡的做法,在獲得入伙准證(O C)後,立刻頒發分層地契。

他說,售屋後、申請分層地契時,才來決定哪個空間是單位、附屬單位或公共資產,對消費者不利。

“東西賣了才申請?這是本末倒置的作法。只要建築物建竣,測量師就可鑒定該建築物是否依照圖測;若通過,發展商就可申請分層地契,不需等三、五年或十年。”

據他所知,目前有一些負責任的發展商,在房屋竣建一年內就可以拿到分層地契。

免發展商將錢“花掉”
提早申請分層地契有好處

李凱說,政府要求發展商提早申請分層地契會有個好處,即避免發展商將有關費用“花掉”。

“一些發展商拿了買家的錢,用完後就沒錢申請分層地契,因此拖了很多年。雖然法律闡明,若發展商在計劃完工後半年內沒申請分層地契,可被罰款最少1萬令吉,最高10萬令吉;每一天可被罰100令吉至1千令吉。但不嚴厲執行相關法律也沒用。”

仍有逾千高樓單位案

李凱說,目前檳城尚有上千宗高樓單位案件在法庭內周旋。

2007年實行的共管機構法令(663法令)旨在針對分層地契法令的不足。早前很多高樓單位業主因種種原因沒拿到分層地契,因此不能成立管理委員會(MC),管理權由發展商掌控。

“這引起很多問題,於是就有了663法令,但這是一個過度性法令,此法也不完整,需修改。”

李凱說,此法令旨在讓業主拿到分層地契前,有權參與高樓管理工作,削弱發展商的權力;建築委員會(COB)的權力也很大,不過這4年來未被發揮。

“很多共管機構成員寧願花錢請律師協助,讓律師成為最大得益者。”

若實行提早發分層地契
需更多專業高樓管理公司

李凱說,若房屋部有意實行提早頒發分層地契的政策,也需先關注國內高樓管理公司的素質,為市場提供充足的專業管理公司。

“如果一早拿到分層地契,表示買主可成立管理委員會,我們需要更多專業的高樓管理公司來協助管理委員會。”

他說,高樓管理、房地產經紀、房地產拍賣和估價執照由同一個法令管制,但執照考試內容較注重房地產經紀和估價方面,高樓管理一向不被重視。

“之前是發展商設立子公司管理他們發展的高樓,到底這些公司有沒有執照?我認為很多都不合格。”

控制商業單位發展計劃
房地部需擬法保護消費者

李凱說,另一個可能會爆發的房地產問題是商業單位。

房屋部擬定房屋發展法令保護買者,比如合同內硬性規定發展計劃完工後才可以向買者收費、公開售屋前需先獲准證等。

不過,這法令卻沒被使用在商業單位的發展計劃中。

“發展商只需在工地打一枝桩,就可以向買者收錢。”

李凱認為房屋部需要疑定法令來控制商業單位的發展計劃,保護消費者。

“去年房屋部說要到各州巡迴聽取民意,我一直在等,但他們還沒有來。”(星洲日報/大北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