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October 24, 2012

律師:分層管理法案有不足‧恐影響商場管理訴訟

(檳城23日訊)即將於本月杪在國會辯論並通過的分層管理法案,有數項不足之處,無法解決目前已產生的問題。律師李凱認為這將影響未來涉及高樓,尤其是購物廣場的訴訟案,希望房地部臨崖勒馬,考慮細節。

停車位未列產業面積引爭議
李凱從各宗涉及高樓管理的訴訟案中發現,一些發展商在建設購物廣場後,會購下並控制停車場,因 為停車場是一座購物廣場的命脈。這種事多出現在2007年共管機構663法令通過之前,當時的管理權在發展商手上;之後,業主成立共管機構(JMB)取回 管理權,因此揭開很多弊端。

在分層地契建築物中,管理費數額依據產業單位面積計算(Share Unit),面積越大的單位需付更多的管理費。不過,停車位屬於“附屬單位”(Accessories Parcel),而在1985年分層地契法令中闡明,“附屬單位”並沒在面積計算範圍內。

李凱說,若一個人購買了500平方尺的商店,名下卻擁有700個停車位,對方只需給500平方尺單位的管理費,700個停車位的管理費就不需給?

拒付管理費引發訴訟案
他透露,法庭上就有類似的訴訟案在進行,共管機構成立後向停車場擁有人追討停車位管理費,但停車場擁有人不付,案件因此被帶上法庭。

一些州屬的土地局會把“附屬單位”計算在管理費內(只取當中的10%或20%面積,不是全數),但這不是法定的做法,若停車場擁有人在法庭上拿出1985年分層地契法令來抗辯,或許法庭的判決將定下前例,對未來的類似案作造成負面影響。

李凱認為,大面積的空間(700個停車位)原本就不該被附屬在小面積(500平方尺)的產業中。他促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長拿督斯里曹智雄明察秋毫。

獲私人地租賃業主
應有權參與共管機構
李凱認為,將被通過的分層管理法案,也該允許獲得私人地租賃99年(Lease)的業主擁有參與共管機構的權力。
他解釋,租賃99年(也可以是60年,或任何年數)分成政府租賃(Lease Hold)和私人租賃(Lease)兩種。在前者中,分層地契上的地主名字是業主。不過,在後者中,地主仍是私人地主,只是地主擬定合約,將地租給業主99年,在法律上業主並非地主。

他說,根據共管機構法令,擁有分層地契者才有資格參與共管機構,因此在獲得私人地租賃99年的業主,沒有法定地位。

對李凱來說,無論是私人地租賃99年,或政府租賃(Lease Hold),業主就是業主,同樣是擁有該產業99年的人,因此該賦予參與管理工作的權。

商業及住宅單位建同一地段
應分出“附屬共管機構”
李凱說,將被通過的分層管理法案,也該允許共管機構在綜合性發展計劃中分出“附屬性共管機構”(Subsidiary JMB)。

他解釋,在綜合性發展計劃中,商業單位和住宅單位被建在同一塊地段上。發展商因各種利益考量,而不把大地段分隔成“商業地”和“住宅地”。因此,業主只是成立一個共管機構,管理商業單位和住宅單位。

商業及住宅單位不同性質
“不過商業單位和住宅單位有不同性質,該分成兩個共管機構來管理。”

他說,將被通過的分層管理法案允許管理委員會(MC)成立“附屬性管理委員會”,但沒提到“附屬性共管機構”。

他說,雖然以後的業主在入屋同時就可拿到分層地契並成立管理委員會,不再需要成立共管機構,但在這過渡期(他預測為10年),共管機構還是會存在,綜合性發展計劃需要“附屬性共管機構”。(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