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4日訊)政府今日分別提呈2012年分層地契修正法案和2012年分層管理法案,以處理錯綜複雜的分層地契和高樓管理問題。
其中2012年分層地契修正法案生效後,房屋發展商在交屋時,必須同時移交分層地契給購屋者,以保障購屋者權益,以及分層產業擁有權。
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長拿督斯里曹智雄提呈的2012年分層管理法案,是設立分層管理仲裁庭(Tribunal Pengurusan Strata),調解紛擾不斷的高樓住戶糾紛。
這個仲裁庭將協助解決共管產業問題,包括組屋、公寓及商業大廈等的住戶、業主、租戶及發展商等的糾紛,如每月管理費的鳩收、租戶與業主的糾紛、共管產業的公共範圍清理、上下樓住戶的糾紛等。
仲裁庭擁有相等於法庭的權力,審理索償不超過25萬令吉的案件,但是無權審理有關土地擁有權、房地產或土地利益或任何特許權的糾紛。
分層地契限30天完成轉名
違例者可罰款不超過1萬
違例者可罰款不超過1萬
2012年分層地契修正法案闡明,一旦產業持有者或發展商移交分層地契通知信給購屋者後,購屋者須在30天或所批准的期限內,在分層地契填上完整資料;分層地契的轉名手續須在30天內完成。
天然資源與環境部副部長丹斯里佐瑟古律今日在下議院提呈有關修正案一讀;若產業持有人,或是購屋者違反上述條例,可被判處罰款不少過1千令吉,但不超過1萬令吉。
法案闡明,廉價組屋無須申請分層地契,州政府可在屋主要求下,根據其地點、建築類別、建築成本以鑑定其是否屬於廉價屋,然後將自行作出認可。
(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