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September 25, 2012

房地部提呈分層管理法案‧發展商、購屋者、公寓共管組織等人‧可通過房屋仲裁庭索償

  • 房地部提呈的2012年分層管理法案,以設立分層管理仲裁庭,有權到該仲裁庭要求索償者包括發展商、購屋者、產業原有擁有者、公寓共管組織、居民共管機構、子公司管理機構、管理層代理等。 (圖:馬新社)
(吉隆坡24日訊)房地部提呈的2012年分層管理法案,以設立分層管理仲裁庭(Tribunal Pengurusan Strata),有權到該仲裁庭要求索償者包括發展商、購屋者、產業原有擁有者、公寓共管組織、居民共管機構、子公司管理機構、管理層代理等。

但法案闡明,若一宗案件已入稟房屋仲裁庭,這起案件不能帶上民事法庭,除非有關案件在入稟仲裁庭之前,法庭已審理有關案,或仲裁庭撤回或撤銷案件。
仲裁庭的主席和副主席必須由擁有法律背景的人士勝任,而其他不少過20名成員則從司法界和專業律師組成,全部人選由部長委任。

法案闡明,仲裁庭是以公開審訊方式審理案件,民眾可以出席聽審。一般上,在案件審理期間,是無需委任代表律師,但是如果案件涉及復雜法律問題,和某一方面有嚴重的財務問題,則需要委任律師辯護。

可上訴高庭挑戰判決
根據法案,管理仲裁庭所做的決定是最終決定,各方都要服從。不過,如果一方認為仲裁庭出現嚴重偏差,可藉此理由上訴到高庭挑戰其判決。
任何藐視管理仲裁庭裁決的人士,可被罰款不超過2萬5千令吉,或坐牢不超過3年,或兩者兼施。若重犯,他將罰款每天不超過5千令吉。

詳述公寓各項問題細節
一些細節如公寓或組屋管理層開會的方式、如何通過每項議決案、管理層委員會所扮演的角色、賬目管理、繳付管理費的責任、為產業投保的義務、設立分層管理仲裁庭等等,都一一在新的法案中加以詳述。

雖然現有法令允許管理層把拒繳管理費的業主告上法庭,不過在新設立的分層管理仲裁庭後,明確闡明了誰可以把問題帶上仲裁庭解決。

房地部是基於國內共管產業,包括組屋及公寓等經常發生不愉快事件,如住戶拒繳或逾期繳付管理費、發生霸權事件、發展商不願意放棄產業管理權等等,遂通過制定新法令取代2007年建築物及產業聯管法令(663法令)。

在上述法案下,發展商在管理期間有責任保養和管理有關分層產業,尤其要確保住戶所繳付的費用存入一個產業保養的戶頭、住戶月費存入一個公積戶頭、購買保險、確保戶頭在進行稽查後知會每個住戶和業者。

發展商須設立保養戶頭
此外,9(3)條文也說明了發展商在管理期間的權力,10條文則闡明發展商有設立保養戶頭的責任,而且闡明在向居民收取管理費的三個工作天內,必須存入銀行戶頭。
在移交管理權給居民共管機構之前,發展商應確保在管理期限結束之前,移交管理戶頭里所有的餘款給居民共管機構、發展商產業範圍內的所有資產、所有相關產業的維修和管理記錄,包括收據、清單和相關固本。

購屋者簽合約6個月後
強制申請分層地契
2012年分層地契修正法案闡明,政府強制購屋者在簽署買賣合約的6個月後申請分層地契,以便在移交完工及落成證(CCC)給購屋者時,一併移交分層地契。

現有分層地契法令並沒有強制發展商在購屋者簽署買賣合約的6個月後,申請分層地契。
此法案今日提呈國會下議院一讀。為了解決延遲移交分層地契衍生的問題,當局將發出分層地契的時限從現有的170天縮短至少過100天。

法案也清楚闡明發展商所需履行的各項任務,確保在交屋給購屋者時,同時交出分層地契。
根據法案,發展商需在獲得分層地契圖測的一個月,向當局申請建築或土地分層手續。如果發展商沒有照做,將被罰款最低1萬令吉,或不超過10萬令吉,或者坐牢不超過3年,或兩者兼施。重犯者將被判罰款不超過10萬,或每天被罰不超過1千令吉。

另外,法案也闡明,申請把臨時分層地契轉換成正式地契的手續期限,從原本的6個月縮短至3個月。
(星洲日報)